辦理案件應備事項
為了您的案件能迅速確實且有效地辦理,
辦理案件前,請先備妥所需的相關文件,以節省您寶貴的時間,
若有任何問題,亦可聯繫我們,本所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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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能光電-租賃契約(教學)
一、公證辦理程序:
- 光電業者先上傳租約、建物及土地謄本
- 公證人審認租約內容
- 光電業者、房屋所有權人到場辦理公證
***上傳方式:
Email:[email protected]
傳真:03-8322626二、應攜帶文件:
1.光電業者:
(1)建物、土地謄本
(2)授權書(加蓋公司登記大小章)【下載】
(3)最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
(4)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5)代理人身分證正本
(6)二十年租金試算表2.屋主:
(1)屋主親自到場:身分證正本
(2)屋主不能到場,由代理人攜帶下列文件:➀授權書(加蓋印鑑章)【下載】
➁三個月內之印鑑證明書(用途:限租賃契約公證用)
➂屋主身分證影本
➃代理人身分證正本 -
太陽能光電-租賃契約
一、公證辦理程序:
- 光電業者先上傳租約、建物及土地謄本
- 公證人審認租約內容
- 光電業者、房屋所有權人到場辦理公證
***上傳方式:
Email:[email protected]
傳真:03-8322626二、應攜帶文件:
1.光電業者:
(1)建物、土地謄本
(2)授權書(加蓋公司登記大小章)【下載授權書】
(3)最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
(4)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5)代理人身分證正本
(6)二十年租金試算表
2.屋主:
(1) 屋主親自到場:身分證正本
(2) 屋主不能到場,由代理人攜帶下列文件:
➀授權書(加蓋印鑑章)【下載授權書】
➁三個月內之印鑑證明書(用途:限租賃契約公證用)
➂屋主身分證影本
➃代理人身分證正本 -
房屋租賃或借用契約
1.由契約當事人本人或授權他人代理(授權辦法)到場辦理,並攜帶到場人之身分證、印章。
2.契約當事人為法人或公司者,請另攜帶三個月內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或最新法人登記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由負責人或授權他人代理到場辦理。
3.房屋稅單(稅單上必須有課稅現值之記載)或向稅捐單位申請之稅籍證明(房屋現值證明)。
4.房屋權狀或使用執照影本。
5.如為部份範圍出租(借)者,並附平面位置圖。
6.如是將來為籌備設立公司用者,並帶公司名稱預查表。
7.公證費取租金總額與房屋課稅現值之高者,加上保證金,為標的價額,參照公證費收費標準收費。(此收費標準係對一般性案件而言,實際收費仍須依案件內容參照公證 收費標準核計) -
土地租賃或借用契約
1.由契約當事人本人或授權他人代理(授權辦法)到場辦理,並攜帶到場人之身分證、印章。契約當事人為法人或公司者,請另攜帶 三個月內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或法人登記證明,由負責人或授權他人代理到場辦理。
2.土地登記簿謄本。
3.如為部份範圍出租(借)者,並附平面位置圖。
4.公證費取租金總額與土地課稅現值之高者,加上保證金,為標的價額,參照公證費收費標準收費。(此收費標準係對一般性案件而言,實際收費仍須依案件內容參照公證 收費標準核計) -
單身事實宣誓書
1.本人身分證、印章,原則上需由本人親自到場辦理,有些地區允許父母攜帶身分證、印章,及記載請求人與本人關係之戶籍謄本到場辦理,請民眾與需用單位確認。 2.最近一個禮拜內之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物省略(大陸地區使用者,五份。其他地區依個人需要領回之件數多帶一份,公證處留存)。
3.曾經離婚或配偶死亡者,依持往地區要求(如大陸地區),必須以離婚協議書、配偶死亡證明書等附件作為證明者,請另向戶政事務所聲請與原登記原本相符之影本,份數同前。
4.公證費每件中文500元、英文750元。 -
無血緣關係證明
1.到大陸地區結婚者,依大陸地區法律,需提出與結婚對象無血緣關係證明。
2.由本人、父母或兄弟姊妹,攜帶身分證、印章,及記載請求人與本人關係之戶籍謄本到場辦理。
3.請向大陸地區結婚對象查明其姓名、出生、居民身分證字號等資料,以便填寫。 -
出生證明書
1.由本人或親屬到場辦理,攜帶到場人之身分證、印章及記載到場人與出生事實關係人資料之戶籍謄本。
2.需要認證之出生證明書(份數,依需要領回之件數多帶一份,公證處留存)。出生證明書內出生兒姓名如需註記者,請先請出生醫院或證明單位註記。
3.公證費每件中文500元、英文750元。證明如係私人發給者,必須到發證單位認證,另加收旅費500元。公立醫院出具之證明,如有到現場查證之必要者,亦同。
4.出生證明遺失,無法再獲得補發;或者出生證明製發單位已經不存在,無法認證者,實務上有下列二種作法,請預先詢問您準備攜往使用之單位確實可行後採用:
◾以出生宣誓書代替,詳參考下一項文件{出生事實宣誓書}說明。
◾至當初出生登記之戶政事務所,影印當初檢附之出生證明,由戶政事務所蓋章證明與原本無誤後,以 該影本認證。 -
出生事實宣誓書
1.由本人或父母到場辦理,攜帶到場人之身分證、印章。
2.記載到場人與出生事實關係人資料之戶籍謄本(份數,依個人需要領回之件數多帶一份,公證處留存)。
3.如須另以出生證明書作為附件者,請另向原出生醫院或診所,申請出生證明,或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與原登記原本相符之出生證明影本。
4.如係申請辦理英文之出生宣誓書,請自行準備英文宣誓書。 5.公證費每件中文500元、英文750元。 -
結婚書約公證
1.注意目前已經改為登記婚,結婚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才發生效力。
2.請於預定結婚日前七天,由一人攜帶新郎、新娘及二位證人之身分證、印章,至本所公證櫃臺登記。
3.新郎或新娘為外國人或居住境外者,請另附單身證明,並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及外交部覆驗。
4.新人未滿20歲者,須法定代理人同行到場。
5.結婚當日,請新人及證人,提早三十分鐘攜帶身分證、印章,至本所報到。
6.新人及證人服裝以整潔、大方為原則,避免穿 著短褲及拖鞋。
7.公證費1000元,假日或非上班時間1500元,外出辦理依規定加收體驗費及交通費。